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於第一次行前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期日之七日前提出。當事人之聲請,每審級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聲請次數更新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