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應公開播送之法庭錄音、錄影,指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錄製,且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之錄音、錄影。
前項之錄影,應以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拍攝,不得特寫,並不得拍攝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