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
但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程序參與人之請求,採特定範圍或內容之法庭錄音、錄影予以遮蔽聲音、影像之方式公開播送。
前項但書之請求,至遲應於該次庭期閉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