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於第一次行前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期日之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之聲請,每審級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聲請次數更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