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30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六章 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30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六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課程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之態度。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