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5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費用及報酬 第25條 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及調解終結後十日內填具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件九),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