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6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費用及報酬 第26條 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支領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