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1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費用及報酬 第21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