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應於期日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將下列事項通知當事人:
一、調解委員姓名。
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或就調解結果有實質上同意權之人,應於期日親自到場。
前項規定於調解委員有異動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