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7條 案件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出借法院收受當事人誤遞之訴訟文書,應轉送至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前項誤遞情形,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