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10條 法規: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0條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由高等行政法院先行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於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高等行政法院多元化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亦得交付現金予巡迴法庭書記官,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入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