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6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條 參審員不得利用或容認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