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8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8條 本準則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家長、家屬。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家庭成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