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8條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或卷證,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書記官應依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意旨辦理之。前項訴訟資料或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並應加設浮水印等保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