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公開審判時,法院為裁定前,應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公開審判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