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 法規: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