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4條 法規: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