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1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1條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一、檢驗複選名冊。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審查會議紀錄及複選名冊均不得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