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0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0條 複選名冊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複選名冊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