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地方政府應依抽選結果資料製作初選名冊。初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如有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者,得併記載之(如附表所示)。地方政府應另造具初選名冊之副本並保管之。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