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經以電子檔案製作者,一經作成,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分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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