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8條 執行秘書、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