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司法院聘用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秘書(以下簡稱執行秘書)及助理,其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有關執行秘書之規定,於經司法院指定之執行秘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