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5條 執行秘書、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