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3條 助理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執行秘書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前項綜合初評,指綜合助理草擬之文稿品質、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等一切情形,為公正客觀之考評。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助理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