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9條 研究員應於本會指定之期間內,草擬年度報告、總結報告或其他各項報告後,提請本會審查。前項審查期間,首席研究員或主責之研究員應列席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