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經司法院聘用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專任及兼任研究員(以下合稱研究員),其聘用、業務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