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7條 研究員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