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5條 研究員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