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申請或經推薦為研究員者,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其申請資格提出下列資料備審: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二、工作經歷證明文件。三、研究成績證明文件。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擇優口試聘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