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
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法院為第一項告知時,應斟酌選任之目的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名譽之需要,於判斷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9條
第49條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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