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二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第48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