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8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不再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遲不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亦未表明不願領取或放棄者,地方法院應定相當期限通知其領取,並就本案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已領畢之費用部分先行辦理報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