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二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 第二節 一般消極資格 第29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所稱受監護宣告,指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生效者。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所稱受輔助宣告,指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生效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