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
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評議程序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9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一節 通則 › 第一款 評議在場之人等
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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