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一節 通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一款 評議在場之人等
備位國民法官於評議過程中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如其有妨害秩序之行為,經勸導後仍不聽從審判長指揮,致妨害評議之順暢進行,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由法院予以解任並命其離開評議室。
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討論、表決時,除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在場。
但特殊情形認有由法院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場協助之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審判長應先充分告知保守評議秘密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取維護評議秘密之必要措施。
審判長於評議過程中認有必要者,得暫停討論或表決,請法院行政人員進入評議室內協助。
但特殊情形認有由法院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場協助之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審判長應先充分告知保守評議秘密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取維護評議秘密之必要措施。
審判長於評議過程中認有必要者,得暫停討論或表決,請法院行政人員進入評議室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