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5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五節 證據調查 › 第一款 通則 第205條 法院於審判程序調查特定證據完畢後,始發現其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者,應依聲請裁定排除該證據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裁定之。前項情形,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