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五節 證據調查 › 第一款 通則 第203條 當事人、辯護人得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其說明證據。前項資料得以適當方式標記其重點,惟不得超越合理之範圍。第一項資料不得記載對證據之評價。但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基於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辯護人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者,得禁止提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