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踐行前三條之爭點整理,認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陳述有不明之情形者,得請其說明並釐清主張之內容。
前項情形,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認他造有第一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0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七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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