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法特殊強制處分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受調查人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受調查人為被告、犯罪嫌疑人時,其辯護人得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利益而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前項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通知送達後起算。
但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於通知送達前之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