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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刑事目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9條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9條
法規: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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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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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為辦理特殊強制處分業務,得囑託建置科技設備單位,建置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依其指示協助執行。…
第14條
依本法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所得本案資料,應編入於本案卷宗內供本案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程序之證據或提供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第15條
為執行刑事裁判,避免受調查人經裁判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
第16條
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法特殊強制處分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受調查人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受調查人為被告、犯…
第17條
依本法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務員或依其指示協助執行者,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或洩漏、提供、使用…
第18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訂定之條文施行前,依本法實施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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