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2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費用及報酬 第22條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