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費用及報酬 第20條 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商業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應經商業法院院長之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