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商業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應經商業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