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11條 商業法院應將聘任之商業調解委員之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及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商業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商業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現職及經歷,並隨時更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