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10條 經商業法院遴選之商業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續聘為商業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商業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