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相關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判斷證據持有人有無拒絕提出之理由,應斟酌營業秘密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有無代替證明之方法或事實推定之規定,及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可能性等情況而為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