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7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七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第67條 本章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