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68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七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第68條 本章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