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為準,不因立法院之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受影響。
前項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