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第3條 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